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明确财政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质量,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财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执法单位和执法个人,使国家法律、法规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为促进财政改革和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章 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的管理职能、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级财政执法责任制,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个人,保证各项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单位和执法责任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除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的监督外,同时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财政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贯彻实施财政法律法规的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抓好财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本部门财政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三)负责对本部门财政收支活动情况的内部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
(四)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执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财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四章 执法责任单位和执法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十条 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是贯彻实施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执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职能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管理各项财政工作。
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责任人,其执法行为对财政部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和岗位分工,制定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度和监督考评制度,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和个人,做到制度落实、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对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本部门的人事、监察等机构共同对财政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单位和执法责任人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追究其执法责任:
(一)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二)无书面委托的单位擅自执法或受委托的单位执法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财政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五)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规定罚没票据的;
(六)超越职责范围,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财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部门的法制、人事、监察机构组成,设在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责任制考核、监督、检查、奖惩、评比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制定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和工作措施,并向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违法问题,不仅要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执法责任单位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书或学法用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第十七条 建立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项制度,以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级和下一级财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财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情况,财政执法的实际效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有无违法违纪问题等。检查考核的结果与执法责任单位和执法责任人的年终评比挂钩,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度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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