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接受委托实施部分财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非执行职务时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
第五条 财政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财经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和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办人故意隐匿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不被批准人采纳而导致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决策人和集体(研究时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人除外)承担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六)财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
(一)执法违法和错案情节轻微,主动纠正,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执法违法和错案后果比较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执法违法和错案后果严重,或坚持错误不改,或对查处执法违法和错案设置障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四)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和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因执法违法和错案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处(科、股)室不得评为先进处(科、股)室。
第九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的日常工作。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举报和投诉。法制机构应根据情况,作出立案调查建议,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办理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
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一个月内作出。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请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经过调查,确认不属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应撤销处理决定;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实施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发现下级财政部门有错不纠,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争议的执法违法和错案,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财政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宁乡县农税局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731-7881311 Email:nxxnsj@126.com
技术支持:13975845628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