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08]18号
宁乡县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主体
     ㈠社会抚养费由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㈡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
     二、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可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也可由当事人直接缴纳或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
    三、征收标准
    ㈠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各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向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降低征收标准。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07年9月29日前的违法生育人员,未征费或征费不到位的,必须足额补征补收。 2007年9月29日后的违法生育人员必须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已申领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3、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4、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5、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对于下列情节严重的违法多生育人员,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⑴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户籍所在乡镇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
    ⑵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双方分别按人均收入的4-6倍征收。
    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总收入的3倍征收;超过二年不足三年未主动报告或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
    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⑸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⑹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⑺违法生育后不接受调查,企图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⑻将违法多生育的子女寄养在他人名下,在小孩出生一年以内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倍征收;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倍征收;超过三年以后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6倍征收。通过他人骗取了合法收养手续的,按双方总收入的6倍征收。
    ⑼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为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⑽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更户口性质或将户口迁离本县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⑾违法多生育子女后,在县外就轻接受处理的,依法定程序变更后,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⑿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⒀采用办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双方总收入的6-8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每再多生育或再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征收标准依次增加3倍征收。
    8、具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强行生育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②谎报婴儿死亡的;
    ③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9、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岁以上,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10、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
    ㈡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已怀孕的对象,动员其在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对拒绝办理结婚证的对象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收取2000元终止妊娠保证金。
    2、对不足法定婚龄已怀孕的对象,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收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已怀孕的对象,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根据怀孕孩次,收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四、征收程序
    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长沙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长人口委发[2007]8号)规定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另文下发,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