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县域概况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企业在线 | 宁乡风采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花明楚水 | 访客留言  

[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 更多公开

    首页>>政务公开>>经济贸易发展局

            宁 乡 县 经 济 贸 易 发 展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限额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核资料,经县经发局初审后报市经委、省经贸委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1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贸资[1997]72号)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

    1、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审核资料,经县经发局、市经委审核、现场查看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成品油整顿办公室。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企业申报,由县经发局报市经委、省经贸委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15天。
    4、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省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4]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单位关于严格控制石油库加油站建设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1998]2号)。

            三、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审批

    1、审批程序:
    2、审批时限:15天。
    3、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四、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经县经发局、市经委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1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五、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县经发局报请市经委审核,现场检测,合格后上报省经贸委。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1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贸资[1999]102号)

                     六、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审批

    1、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县经发局、市经委审核,省里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5天。
    4、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7]2号令;
      (2)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七、省外酒类销售资格审验审批

    1、审批程序:
      确认在我省的总经销商,省办登记备案,确认市州一级经销商,审验批准。
    2、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3、审批时限:2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135号令)。

                     八、酒类准产证、批发许可证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县经发局初审,市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审查、抽样,考核产品质量后汇总、发证、公布。
    2、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3、审批时限:2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135号令)。

                    九、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全盘审批

    1、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建时,由市收费管理局统一办理核算缴费审批手续。
    2、收费标准:工业建筑3.94元/平方米,民用建筑4.53元/平方米(长政发[1997]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降低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3、审批时限:即时审批。
    4、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务院[1992]66号)、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126号省长令)、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gt;的通知》(长政发[1991]42号)。

                   十、国防交通资金、物资使用及设施改变用途

    1、审批程序:
      由物资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战备办(设在市经委)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15天。
    4、政策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173号)。

                   十一、包装装璜印刷品企业设立许可证审批

    1、审批程序:
      由物资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战备办(设在市经委)审批。
    2、收费标准:由省经贸委收取办证费500元。
    3、审批时限:3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2号令[199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包装装璜印刷品实施授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7]25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包装装璜印刷品实施授权监督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1998]40号)。

                    十二、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县经发局报请市经委组织专家鉴定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3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经贸科[1997]270号)。

                      十三、县属企业兼并破产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时须带企业职代会同意兼并破产的决议、破产预案,由县经发局下发批文,报送市经委核准。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3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97]10号)。

              十四、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认定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申报,县经发局初审,市经委核准。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即时审批。
    4、政策法律依据:
      省经贸委等11个单位《转发<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通知》(湘经贸资源[2001]473号)。

                  十五、全县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审批

    1、审批程序:
      登记注册企业或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第170号国际公约的要求,依据《(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缩写规定》和《(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制作产品安全标签、作业岗位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品登记注册申请表及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并对危险性作出分类评估后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县经发局初审,市经委审查、核准。
    2、收费标准:登记注册办公室按标准收费。
    3、审批时限:2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省经贸委《关于在全市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湘经贸安全[2001]43号)。

                  十六、全县乡镇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批准证》审批

    1、审批程序:
      企业立项申报,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初审,市乡镇企业局、市公安局审核,省乡镇企业局、省公安厅审批。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审批时限:3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湘乡镇企[2000]第20号。

                   十七、全县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审批

    1、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完备相关资料报送县经发局煤炭行业办初审、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审核,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发放。
    2、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经部[2000]263号文件规定,每矿收取1600元(省、市收)。
    3、审批时限:30天。
    4、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十八、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依法监察、调查处理结案。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许可证号:湘ICP备05014442 合作:0731-7892477 邮箱:info#nxgov.com

    湖南省电信公司提供宽带 | 版权所有: 宁乡县信息中心 | [ 广告投放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