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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政府采购中心办事指南
一、政府采购流程及说明
1、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料、工程或服务,先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领取《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
2、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批;
3、如单位申报采购控购商品,则单位应同时到控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控购手续,并将控购单第二联连同《政府采购报审批表》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4、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批后,将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5、财政预算安排采购资金的专项资金或切块资金,业务科室通知预算科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中心;
6、采购中心接到财政局业务科室转来的审批表后,及时通知落实资金;
7、政府采购中心收到资金后,实施采购;
8、采购完毕,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9、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和合同,组织对采购项目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开出验收单交中标单位,转送政府采购中心;
11、财政局业务科室开出指标转账通知单(指由预算科直接拨付采购资金到采购中心的项目)交采购单位;
12、采购中心每月向县财政局预算科核对本月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购情况,办理有关报账手续。
二、投标人投标程序
1、获取招标信息;
2、投标咨询;
3、购买招标文件;
4、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5、交纳投标保证金;
6、制作投标文件;
7、送达投标文件;
8、获准参加开标会议;
9、中标者由采购中心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落标时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0、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送达货物或组织施工、提供服务等合同规定义务);
12、履行合同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13、凭验收单按合同规定办理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合同款结算手续。
咨询电话: 7883169
耕地占用税缴纳政策指南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1、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
3、水塘、藕地、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玉潭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各村、街;白马桥乡所辖的正农村、凤形村、五福村;历经铺乡所辖的金南村、新华村;城郊所辖的东沩村、沩丰村、罗巷村内,凡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每平方米税额10元。
2、其他乡、镇内凡占用耕占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水田、精养鱼池、塘坝、藕池和稻田改种桔园、花圃、苗圃及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每平方米税额6元;旱土(包括熟土、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其他耕地(包括园地和种植桑树、茶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每平方米税额4元。
3、在县统一规划的乡、镇集镇范围内或建制镇建成区及三道 (省道、县道、乡道)旁(限玉潭镇所辖范围)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如办厂、经商等)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按规定税额(包括水田、旱土及其他耕地)加征耕地占用税2元。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财政部门填报纳税申报审批表。
2、县级财政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收入帐号,保留第四联后,其余三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报市国土部门。
3、市财政部门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保留第三联,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报省国土部门。
4、省财政部门驻省国土部门窗口征管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字,并送省厅审批征免事项。
5、省财政厅在省国土部门会审后,发出用地批文件,核实计税面积、税额并向纳税人所在地财政部门传真纳税通知书。
6、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发送达纳税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足额缴纳税款。
7、纳税人根据纳税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凭缴库回单到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并签章。
8、纳税人带当地财政部门签章的缴库凭证到省国土部门窗口征管员处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并领取:①纳税通知书原件;②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二、三联;③审批表第二联。
9、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三联、申报审批表第二联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10、省财政部门定期将完税的税证第一、四联一并寄与当地财政部门并按定期稽核制度,逐目核对应征入库情况。
五、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
1、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等用地。
2、铁路线路和按规定两侧留地及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3、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专用炸药库房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4、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5、医院(包括部队、部门和企业办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6、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7、农、林、牧、渔业良种繁殖场(站)生产建设用地;
8、人畜饮水工程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田水利设施用地;
9、乡、镇和乡、镇以下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用地和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用地;
10、由乡、镇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的住宅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改变用途,不属于免征范围的,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免或免税。农村居民用地建私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六、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办理时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由县财政局农税科负责办理,一般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当天给予明确答复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咨询电话:7881482
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办事指南
一、办事指南
1、根据省、市的部署和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62号文件精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
2、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人员范围
目前暂定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日期:县直单位每月15日,乡镇及教育系统每月25日。
4、如何领取工资、补贴和查询工资补贴的明细项目?
凭单位所在开户行填发的存折到开户银行的网点领取工资,由各单位复印一份工资表张贴,方便个人查询。
5、统一代扣代缴个人的款项
国家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项目列入代扣代缴范围:一是养老保险金,二是个人所得税,三是干职工教育附加,四是防洪保安资金,五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费。
6、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及额度变化如何办理手续。 单位因调入、调出、退(离)休、退职、辞退、开除、死亡、在编人员晋职晋级正常调整工资等发生工资变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人员持经县人事、县编制部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汇总审批及调整工资标准花名册》、和《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退休(职)人员审批表》、《人才流动审批表》到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凡在当月10日前办理工资异动手续的,县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可在当月执行,凡在10日以后办理的,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只能在下月执行。
二、办事程序
统发工资单位
县编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
县人事局审核单位人员工资标准
县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建立个人工资档案室,核发工资
与县财政预算及各业务科室衔接。
咨询电话:7882324
土地房屋契税缴纳政策指南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胞等均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明确定分以下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按评估价格确定。
(3)土地使地权、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纯土地出让、转让时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含房价和地价两部分。
为防止瞒价逃税,《条例》还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市场价格或按评估价格核定。
四、契税的税率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规定:全省土地契税、房产契税均按4%的税率计征。
2、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的税率计征。个人购买商住两用房,仍按4%的税率计征。
五、契税纳税程序
1、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十日内到县财政局设在县国土局和县房地局产权交易所的征收点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权属转移合同、土地或房屋评估报告书等原件资料。
2、征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审查后,核实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等并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人员向其开具契税完税证。
六、契税减免政策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拒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诚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5、契税减免办理时限:契税减免手续由财政局农税科办理,一般在接到纳税人免税申请后当天予以明确答复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七、纳税监督
根据国务院《契税条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欢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契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进行监督,如有问题请向宁乡县财政局农税科投诉。
咨询电话:7881482
宁乡县财政局政务公开承诺
一、落实首问责任制
凡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对第一被咨询人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对方意见,按相关法制、法规、文件精神,予以答复或转介相关负责人。
二、推行首受责任制
凡来机关办理公务、投诉、咨询等事项,实行首问承办责任制,经办公室接待、登记后,转介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承办人,承办人必须负责处理和答复来人的有关事项。
凡是属于工作职责职权范围且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问题必须当场办理或答复。
凡需请示主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办理的问题,承办人必须当即找有关人员请示商量,如有关人员不在,应尽量通过电话联系协商,需几个科室共同处理的问题,由首先承办的科室牵头,共同协商,负责处理和答复。
确因问题比较复杂,程序较多,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一般在一个星期,最长不超过30天内答复。
三、政务工作坚持公开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公开办理程序要求,公开办理结果,接受上级领导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杜绝政令不畅。
四、政务公开电话:7881408
五、监督投诉电话:78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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