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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办理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税务登记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⑶生产、经营所在地证明;
⑷银行帐号证明;
⑸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⑺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7、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⑴、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逐项认真填写,报经主管分局签署意见。
⑵、
纳税人持经国税主管分局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上述规定的证件、资料报经县国家税务局综合科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手续程序: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认定审批表;
⑵、 税收专管员调查报告;
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⑷、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⑸、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会计人员资格证;
⑹、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银行开户证明、场地证明)。
4、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限:
⑴、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开业满一年后,如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手续。
5、
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认定,应带有关资料向宁乡县国税局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县局税政法规科复审,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经主管业务局长签字,上报市局审定。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至4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三、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1、 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⑴经审查合格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不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安置"四残"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应按程序审批,以不亏损为限)
⑵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本企业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应按程序审批,以不亏损为限)
⑶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企业可凭质检授权站的检测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 假民政福利企业、假校办企业。
(2) 生产销售应征消费税货物。
(3)
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
(4)
民政福利和校办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3、 申请减免税的手续程序: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
(2) 流转税减免税申请表;
(3)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税收专管员调查报告;
(5) 其他有关资料。
4、
减免税的审批:减免税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原则。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县国税局审批。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在35%至50%之间,经营发生亏损和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发生亏损需申请减免税的,还应上报市国税局审批。税务机关对经审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
发票购领。纳税人申请购领专用发票,必须严格遵守"四凭"制度。
(1) 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员资格证》和《发票购领证》。
(3)
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证》。
(4)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发票检查记录、税款预储票款结报表、偿还欠税计划书。
2、 发票保管。纳税人必须实行"四专"的发票管理办法(即:专人、专帐、专库、专柜)。
(1)
专人:专人是指各用票单位申请,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发票管理员。
(2)
专帐:专帐是指用票单位发票管理运将发票发给开票员必须记帐,并在登记簿上相互履行签字手续。
(3)
专库:专库是指各用票单位应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专用库房(即:"三铁",铁门、铁窗、铁锁)。
(4)
专柜:专柜是指各用票单位必须配备存放发票的专用保险柜。
3、 坚持"四严"制度:
(1)
严禁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填开。
(2)
严禁伪造倒卖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严禁转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严禁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税款。
4、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审批: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
纳税人须购领专用发票,必须向宁乡县国税局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县局税政法规科实地调查方可领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购领限量为一本,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4)
纳税人申请购领万元版以下的专用发票由管理分局局长审批,十万元版以上发票必须进入防伪税控系统。
五、
发票保证金收取
1、 发票保证金收取对象和标准:
(1)
外地驻宁和临时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需使用普通发票的收取发票保证金500元,集体企业1000元。
(2)
承包、租赁、挂靠、私营、集体、有限责任公司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领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发票保证金4000元。外地驻宁单位,收取发票保证金8000元。
2、 发票保证金的收取方法和管理:
(1)
发票保证金由各征收单位收取,按月造出清册上缴县局管理科。
(2)
发票保证金统一由县局管理科管理和退还,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录、分户登帐的管理办法。
3、
纳税人歇业或者经营地址迁出宁乡县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注销登记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若纳税人欠缴或有违章行为,可用发票保证金抵缴税款或罚款。
六、
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局和检查人员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内,办理税收检查的有关事项。
1、 出示有关税收检查证件。
2、
告知纳税人检查的内容、范围,宣传、解释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3、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
责成纳税人提供真实的帐簿、记帐凭证和与纳税有关的文书、证明材料和资料。
5、
检查纳税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6、
填写纳税有关记录,记载税收检查情况。
7、 复核税收检查情况。
8、 计算应纳税额。
9、 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10、
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稽查局通过检查确定纳税人应补交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由稽查人员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直接缴入金库。
办
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办 理 期 限
办理税务登记证:备齐各项资料,2天以内办好。
一般纳税人认定:备齐各项资料报市局后一个月内办好。
稽查结案时间:一般案件一个星期结案,重大案件一个月内结案。
发票领取时间:普通发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即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即可领取。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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