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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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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收 费 管 理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收费管理中心的职能

    一、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会同物价部门审定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其收费标准,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集中管理。

    二、根据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征收政府调节调控资金和预算外财政专项收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收费单位的收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四、完成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程序

      根据《宁乡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惠和规范全县项目工程建设税费税费的决定》,宁乡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收缴的方式为:“一家收费”、集中收缴和委托代收代缴。

      “一家收费”程序:集中收缴的程序为执收单位按收费项目性质及金额开出《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县收费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缴款人凭《缴款凭证》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代收代缴的程序为: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县收费管理中心报财政局批准,委托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各单位开具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的收费资金须在24小时内及时全额解缴到县收费管理中心财政专户。

      “一家收费”程序:业主到"宁乡县政务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申报用地,报建报监时,收费中心按照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决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代收各原执收单位规费,资金入库后按原执收单位计入各财政专户。收费中心代收规费后开具《已缴费证明单》,各职能部门凭此办理有关手续,并与收费中心对账。

      咨询电话:7881044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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