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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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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畜 牧 水 产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主 要 职 责

      一、负责畜牧、水产行业管理;制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畜禽渔的防疫、检疫、疑难病的诊断、鉴定治疗,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畜禽渔名、特、优、新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五、负责畜牧水产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的引进和推广,发展优质高效养殖业。
      六、负责兽药药政管理、渔政管理、种畜禽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及其案件查处工作。
      七、抓好畜牧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乡镇畜牧水产站业务技术指导。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社会公开承诺

     一、接待来访热情诚恳,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用语文明、待人礼貌,下乡服务不准接受群众馈赠,不准索取群众一针一线。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牧水产技术,对养殖生产者无偿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三、贯彻《动物防疫法》、《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卡)收费。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证照的,从书面申请起一星期内办理(其中兽药经营许可证按法律规定时限办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凡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报案时立即受案,并在48小时之内组织调查。
     五、在法定上班时间内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六、服务热线电话:
       7882420(畜牧技术)
       7882662(动物防疫)
       7821013(水产渔政)
     七、举报电话:7882420
     八、凡属我单位工作人员违背公开承诺的,按照国务院281号令作出处理,保证在5-7天内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宁乡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办事公开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0号文件。
      5、宁乡县物价局宁价字[2000]46号文件。

    二、办事职责

      1、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处罚
      3、具体负责县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经营、仓贮、中转的单位和个人审核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4、负责县内屠宰点、肉联厂、冷冻厂、卤腊味加工单位、铁路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
      5、具体负责屠宰场、点和农贸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6、具体负责县内犬类及宠物的办证、防疫、治疗的管理。
      7、依法对全县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8、具体负责县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审批发证。
      9、负责县内动物治疗活动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动物治疗人员发放《动物治疗许可证》。

    三、办事程序

      1、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申请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申请年审的,注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2、办理《养犬许可证》应先到当地居委会领取《县城区养犬审批表》。宠物犬须经居委会同意、签字、盖章。狼犬(保卫犬)须经县公安局同意,签字、盖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带犬及宠物的2寸照片2张到县动物防疫监督站进行免疫注射,对犬及宠物进行健康检查、鉴定品种,确定其符合允许饲养种类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免疫证》、《免疫牌》。
      3、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县兽药监察所按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执《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4、兽药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兽药监督》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或《行政执法证》。
      5、检疫员应着装整洁、佩戴检疫标志。携带证件,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加盖"验讫"印章,签发检疫证明,货主方可销售或托运。
      6、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戴"中国动物防疫监督"标志,出示证件、说明来意、进行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依法处理。

    四、办事标准

      1、单位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每本200元,个人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每本60元。
      2、动物检疫收费按货值0.5%收取。动物产品检疫按货值0.7%的标准收取。
      3、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每本50元,兽药检测收费按分类分项计算。
      4、防疫、诊断化验收费按文件分类,分项计算。

    五、办事时限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养犬许可证》,只要手续齐全,随时有人办理。

    六、办事结果
      随时公开。

    七、办事纪律及廉政规定
      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索拿卡要。

    八、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不认真履职的干部追究其失职、失察疏于教育之责,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纪法规严肃查处。

    九、举报电话:7882662,监督电话:7882420

     

                     宁乡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办事公开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湖南省渔业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5]湘价费字第65号文"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二)、办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
      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
      3、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
      4、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保护珍稀水生动物。

    (三)、办事程序

      凡在宁乡县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长沙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申请捕捞许可证。经审核符合规定,予以发放。并在每年5月底以前到宁乡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办理签证手续,逾期未签证的视为无效。

    (四)、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1、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使用禁用的鱼具或者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的违法所得,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4、擅自使用鸬鹚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鸬鹚。
      5、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每艘非机动船二十五元至五十元,每艘机动船五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6、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每艘非机动船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每艘机动船一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
      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办事标准

     1、捕捞许可证每本收工本费10元。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①捕捞业按作业水域、渔船类型、渔具种类和数量以捕捞船只为单位计征,具体标准按附表4、附表5执行。
      ②养殖业按养殖水域类型和养殖规模以亩为单位计征;网箱养鱼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计征,具体标准按附表6执行。

    (六)、办事时限
      对渔民办理《捕捞许可证》年检、交费即来即办;接到举报电话,立即采取行动。

    (七)、办事结果
      对非法使用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的违法分子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并将处理结果随时公布。

    (八)、办事纪律及廉政建设规定
      渔政检查员应严守执法程序,执行公务应着装整齐,佩戴渔政及执法标志,出示有关执法证件,耐心宣传解释渔业法规,不得索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办关系案、办人情案。

    (九)、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对办事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不认真履职的干部,追究其失职、失察、疏于教育的责任;办事人员违纪违法情节恶劣的,将按有关法纪法规严肃查处。

    (十)、举报电话:7821013,监督电话:7882420

     

     


                      征用鱼塘有关手续办事公开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三)、《湖南省渔业条例》。
      (四)、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1996]湘价费字第258号。
      (五)、《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湘长价费字255号。
      (六)、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1988]21号。
      (七)、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1997]21号。
      (八)、宁乡县计划物价局、宁乡县财政局、宁计物[1997]106号。

    二、办事职责
      认真履行国家和上级机关赋予的征用鱼塘审批、收费职责,从严控制征用鱼塘,规划确需征用鱼塘的,必须按规定征收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以利水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菜蓝子"水产品供应。

    三、办事程序
      (一)、用地单位征用我县精养鱼塘,须经我局审查同意。
      (二)、我局派人参加县国土局主持召开的红线调查会,并据调查红线图和征用土地呈报表与用地单位实地勘察,核实鱼塘类别及面积。
      (三)、用地单位按标准向我局缴纳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后,我局造册登记,办事征用盖章手续。

    四、办事标准(收费标准)
      (一)、国家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每亩0.98万元。
      (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每亩1.97万元。

    五、收费票据
      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票据为"湖南省收费(基金)罚款缴款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征用单位直接凭我局开的"凭证"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银行受理后,征用单位将"凭证"第五联送达我局。

    六、办事时限
      除公休节假日外,原则即来即办。

    七、办事结果
      严守办事程序,即办即有结果。

    八、违法用地处罚
      (一)、用地单位征用鱼池未经我局同意或不按规定缴纳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我局将根据渔业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二)、用地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事纪律及廉政规定
      (一)、办事人员要按时上下班,热情接待来访,耐心讲明有关法规政策,并亮证收费。
      (二)、对该办之事不得刁难、拖办,不准接受用地单位吃请及礼品、礼金等。

    十、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不认真履职的干部,追究其失职、失察及疏于教育之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纪法规严肃查处。

    十一、举报电话:7821013,监督电话:7882420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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