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担负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行政执法及水利经济发展等工作;编制防汛抗旱调度、防洪抢险救灾等方案及水利水电建设、水土保持工作;机电排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行勘测、设计、施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宣传、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监管水土流失、河道及其建设项目审查,维护行洪安全、监测、调查,评估水资源,管理水利规费;指导水利经济,负责本系统干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河道堤防管理
(一)工作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
2、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违章行为。
3、对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
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实行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5、配合防汛指挥部制定河道清障计划,并予以实施。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4、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全面开征采砂管理费的批复"。
8、《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9、《湖南省洞庭湖水利管理条例》。
10、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湘价费字[1994]第76号文件。
11、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1]第78号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审批权限:
(1)沩、乌、楚、靳四水河道(含四水一级支流),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
(2)湘江一级支流的建设项目,县河道站在受理申请后,上报市水利局审查。
(3)其余小溪流的河道的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水管站审查,报县河道站备案。
2、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在编制立项文件时,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①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防洪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建设项目涉及?quot;三图",即: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1-5公里)地形图、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④最高洪水位时,建设项目拟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包括拟建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座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
⑤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汛措施;
⑥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河道行洪蓄洪、水位壅高和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行洪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2)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3)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把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领取审核手续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阶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而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4)项目建设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收费标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
生产作业许可证:13.0元/套
采挖砂石: 0.4元/吨
取 土: 0.2元/m3
淘 金: 0.4元/m3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造成护岸、护坡、堤防等工程设施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河岸崩塌、水位壅高、危及堤防和其它水工程设施的,必须负责及时修复、清淤或按修复清淤的工程量予以经济补偿。
3、征收河道洲滩开发利用费(全年经营收入的3%计征)。
4、堤垸保护费(工业单位按当年固定资产总值的2-3‰计收,商业部门按当年营业额的2-3‰计收)。
(五)收费票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六)公开形式和时间
张榜公布,常年公开。
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一)工作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2、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3、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4、编制、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5、调解水土流失防治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进行水土流失治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水利部[1994]第513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5、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6、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1996]第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 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7、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宁乡县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宁政发[2001]66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9、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10、国务院国发[1993]5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1、审批程序:
(1)申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申报方案,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3)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写出评审意见;
(4)监督、检查方案实施情况、"三同时"情况;
(5)发方案实施合格证。
2、审批内容、权限:
(1)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同意后,计划、国土、环保、规划 等部门才能立项和办证;
(2)开办矿山、修路、采石、挖砂等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县级水土保持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开发项目在20亩以下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0至100亩的,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县级水保部门审批;100亩以上的,由县级水保部门初审后,报上级水保监督机构审批。
(四)规费征收
1、征收依据:湘价费字[1996]81号《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征收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损坏地貌植被的每平方米一次收取1-2元;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按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总造价一次性计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按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交纳;没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
①损坏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损坏面积和治理难易程度每平方米征收1-2元;
②乱堆乱放、乱倾倒废弃土、石、砂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按3元/m3征收;
③烧制砖瓦、石灰、水泥及零星分散开矿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产品产量计收;
④不便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2%计收。
3、收费票据: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水利工程水费
在受益区范围内收取水费、库区淹没原粮、库区移民口粮等共同生产费。由各乡镇统一收缴后,交县财政局转交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要召开灌区代表会议,通过上年度水费收缴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方案。
水费收取依据:
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文件)、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1]38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的通知》办理。
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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