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县域概况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企业在线 | 宁乡风采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花明楚水 | 访客留言  

[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 更多公开

    首页>>政务公开>>水利局

            宁   乡  县  水  利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担负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行政执法及水利经济发展等工作;编制防汛抗旱调度、防洪抢险救灾等方案及水利水电建设、水土保持工作;机电排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行勘测、设计、施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宣传、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监管水土流失、河道及其建设项目审查,维护行洪安全、监测、调查,评估水资源,管理水利规费;指导水利经济,负责本系统干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河道堤防管理

    (一)工作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
      2、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违章行为。
      3、对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
      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实行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5、配合防汛指挥部制定河道清障计划,并予以实施。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4、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全面开征采砂管理费的批复"。
      8、《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9、《湖南省洞庭湖水利管理条例》。
      10、湖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湘价费字[1994]第76号文件。
      11、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1]第78号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审批权限:
       (1)沩、乌、楚、靳四水河道(含四水一级支流),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
       (2)湘江一级支流的建设项目,县河道站在受理申请后,上报市水利局审查。
       (3)其余小溪流的河道的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水管站审查,报县河道站备案。
      2、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在编制立项文件时,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①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防洪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建设项目涉及?quot;三图",即: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1-5公里)地形图、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④最高洪水位时,建设项目拟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包括拟建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座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
        ⑤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汛措施;
        ⑥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河道行洪蓄洪、水位壅高和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行洪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2)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3)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把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领取审核手续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阶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而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4)项目建设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收费标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
        生产作业许可证:13.0元/套
        采挖砂石: 0.4元/吨
        取 土: 0.2元/m3
        淘 金: 0.4元/m3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造成护岸、护坡、堤防等工程设施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河岸崩塌、水位壅高、危及堤防和其它水工程设施的,必须负责及时修复、清淤或按修复清淤的工程量予以经济补偿。
      3、征收河道洲滩开发利用费(全年经营收入的3%计征)。
      4、堤垸保护费(工业单位按当年固定资产总值的2-3‰计收,商业部门按当年营业额的2-3‰计收)。

    (五)收费票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六)公开形式和时间
      张榜公布,常年公开。

                       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一)工作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2、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3、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4、编制、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5、调解水土流失防治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进行水土流失治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水利部[1994]第513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5、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6、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1996]第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  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7、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宁乡县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宁政发[2001]66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9、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10、国务院国发[1993]5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1、审批程序:
      (1)申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申报方案,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3)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写出评审意见;
      (4)监督、检查方案实施情况、"三同时"情况;
      (5)发方案实施合格证。
      2、审批内容、权限:
      (1)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同意后,计划、国土、环保、规划  等部门才能立项和办证;
      (2)开办矿山、修路、采石、挖砂等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县级水土保持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开发项目在20亩以下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0至100亩的,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县级水保部门审批;100亩以上的,由县级水保部门初审后,报上级水保监督机构审批。

    (四)规费征收
      1、征收依据:湘价费字[1996]81号《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征收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损坏地貌植被的每平方米一次收取1-2元;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按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总造价一次性计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按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交纳;没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
        ①损坏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损坏面积和治理难易程度每平方米征收1-2元;
        ②乱堆乱放、乱倾倒废弃土、石、砂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按3元/m3征收;
        ③烧制砖瓦、石灰、水泥及零星分散开矿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产品产量计收;
        ④不便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2%计收。
      3、收费票据: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水利工程水费

      在受益区范围内收取水费、库区淹没原粮、库区移民口粮等共同生产费。由各乡镇统一收缴后,交县财政局转交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要召开灌区代表会议,通过上年度水费收缴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方案。

    水费收取依据:

      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文件)、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1]38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的通知》办理。
    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许可证号:湘ICP备05014442 合作:0731-7892477 邮箱:info#nxgov.com

    湖南省电信公司提供宽带 | 版权所有: 宁乡县信息中心 | [ 广告投放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