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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职 责
1、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3、管理县级林业资源,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项目工程建设;
5、组织指导、监管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乡(镇)林业站的业务工作;
6、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木、竹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许可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7、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协助调处山林木权属纠纷;
8、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发放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
9、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和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11、组织指导、监管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和森林公安工作;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报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申请条件: 符合《保护法》规定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 单位(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填写资格审批表,提交县林业局森保股初审,主管领导审 核,报长沙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初审时限: 15天
初审结果: 报批
收费标准: 本级无收费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绿化大苗移植、运输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 2、活立木移植审批表。
法律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1、单位(个人)提出移植绿化大苗申请报告;2、林业站调查设计、审核;3、县林业局森保股初审; 4、主管领导审批
审核时限: 5天
审核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湘价费(1994)81号文件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出售、收购、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核条件: 符合《保护法》规定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单位(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填写资格审批表;县林业局森保股初审;主管领导审核; 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初审时限: 15天
初审结果: 报批
收费标准: 本级无收费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征占用林地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局
审批条件: 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费协议;5、用地申请报告;6、征地红线图;7、现场勘验表;8、林木采伐审批表。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
审核程序: 1、使用林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陆套。A、申请报告;B、项目批文;C、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明;D、使用林地申请表;E、使用林地蓝线图;F、国土部门土地测绘成果资料。2、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填制使用林地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市初审同意后,上报省林业厅,经审核后,核发同意书。
审核时限:经初审合格后向市、省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占用或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审核结果: 发审核同意书
收费标准: 湘价费(1994)81号文件,由省林业厅收取1-4元/平方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林政科
联系电话: 7882419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1、项目的批准文件;2、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3、与被临时占用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4、用地申请报告;5、用地红线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审批程序: 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市、县(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审批时限: 30天
审批结果: 批准
收费标准: 湘价费字(1994)81号文件,由批准单位收取1-4元/平方米的植被恢复费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林政科
联系电话: 7882419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1、采伐林木申请报告;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伐区调查设计文书。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宁乡县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审批程序:1、一切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申请文件。2、根据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县林业局森保科初审,报主管局长审批。3、计财科征收一金两费。4、办证室办证。
审批时限: 受理单位和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后15日内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与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单位应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81号文件,收取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林区保护建设费5元/立方米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竹木经营、加工许可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证明;3、经营场地证明;4、检尺员证或聘请检尺员合同书;5、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法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后到县林业局林政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 30天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81号文件,收取正本费20元/本、副本费10元/本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林政科
联系电话: 7882419
申请办理狩猎证和采集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资源较丰富或者狩猎、采集的必要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见附页)
审批程序: 单位(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格审批表;县林业局森保科核实。
审批时限: 15天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狩猎证50元/证;采集证15元/证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出售、经营、加工三级以下(含三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个人)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审批程序:单位(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和填写资格审批表;县林业局森保科初审;主管领导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
审批时限: 15天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湘林森(1989)5号文件附件一第二款5%计征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
审批条件: 1、有足量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识别、检验、贮藏、保管种子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及加工贮藏、包装、保管设施和检验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批程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后到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办理
审批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湘价费(1999)235号文件70元/证
负 责 人: 李曙光
填 报 人: 陈文久
联系电话: 7882609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1、具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点或县级采种林;3、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及种子生产、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批程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后到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办理
审批时限: 20天
审批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湘价费(1999)235号文件70元/证
负 责 人: 李曙光
承办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
联系电话: 7882609
申请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审批条件: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规定的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
法律依据: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直接由县绿委办审批
审批时限: 无
收费标准: 无
负 责 人: 李曙光
承办单位: 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7882419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事项
主管单位: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
核准条件: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核准程序: (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由当地林业站核发县内运输证,凭县内运输证到县林业局转办省内木材运输证。
审核时限: 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
核准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字(1994)81号文件,每份证收取1.5元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县林业局林政科、乡(镇)林业站
联系电话: 7882419
申请办理野生动植物运输证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核准条件: 1、书面申请;2、驯养、繁殖或经营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行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核准程序: 单位(个人)写出申请报告提交县林业局森保科核准
审核时限: 3天
核准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湘林森(1989)5号文件附件一第二条第二款5%计征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核准条件: 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核准程序: 先由受检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交(产地合格检疫证),根据上述单证及疫情普查资料,确认没有带森检对象及其他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审核时限: 一般随到随办,特殊情况在15日内抽取样品进行检查
核准结果: 发证
收费标准: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88)492号
负 责 人: 刘信群
承办单位: 县林业局森保科
联系电话: 7890502
申请义务植树以资代劳事项
主管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核准条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
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核准程序: 有关单位直接向县绿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审核时限: 无
收费标准: (1994)湘价费字81号《关于发布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5元/工日
负 责 人: 李曙光
承办单位: 县林业局造林绿化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788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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