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县域概况 | 信息中心 | 政务公开 | 企业在线 | 宁乡风采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花明楚水 | 访客留言  

[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 更多公开

    首页>>政务公开>>房产局

            宁 乡 县 房 屋 产 权 管 理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1、房屋权利人应提供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明资料
      (2)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2、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1)登记收件;
      (2)勘丈绘图;
      (3)产权审查;
      (4)发证。
    3、办理期限:在上述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在有效工作日五天之内完成。
    4、办公地点:房产局办公大楼二楼
    5、收费标准:
      (1)房屋产权登记及新建、转移变更登记费收取房屋现值的1.5‰;
      (2)房屋产权更正、遗失登记费收取房屋现值的0.4‰;
      (3)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权利现值0.5‰收取。
    6、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3)《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4]77号

                       二、房地产转让

    1、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转让协议(赠与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产权分析公证书);
      (3)转让双方身份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4)转让方为全民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文;集体单位须提交职代会同意的文件;独资、合资   股份制企业须提交董事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国资局同意转让的批文;
      (5)商品房转让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2、办事程序:
      当事人双方将上述资料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后,由交易中心派员现场勘查评估,然后调档审查办理。
    3、办理期限:
      在上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可在有效工作日五天之内完成。
    4、办公地点:房产局办公大楼二楼
    5、收费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按物价部门审批价0.35%收取;
      (2)商品住宅房转让按实际成交价0.7%收取;
      (3)其它商品房转让按实际成交价0.8%收取;
      (4)其它房屋转让按实际成交价1.8%收取。
    6、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8]295号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

    1、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抵押人、债务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全民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文件;
      (5)集体企业须提交职代会通过同意抵押文件;
      (6)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抵押文件;
      (7)产权共有人同意证明书;
      (8)主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申请表、抵押合同(如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须提交第一笔主合同和银行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
      (9)评估报告书(或抵押双方议定房地产价值的报告)。
    2、办事程序
      由当事人双方持上述有关资料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派员现场勘查,再由评估事务所进  行价格评估,然后再调档审查办理。
    3、办理期限:在上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工作日五日之内完成。
    4、办公地点:房产局办公大楼二楼
    5、收费标准:按抵押额的0.3%收取。
    6、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8]295号。

                         四、房屋租赁登记

    1、应当提交的资料: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2、办事程序:
      由当事人双方持上述有关证明资料到县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3、办理期限:在上述资料完备情况下可在有效工作日五天之内完成。
    4、办公地点:房产局办公大楼二楼
    5、收费标准:按租赁租金2%收取。
    6、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许可证号:湘ICP备05014442 合作:0731-7892477 邮箱:info#nxgov.com

    湖南省电信公司提供宽带 | 版权所有: 宁乡县信息中心 | [ 广告投放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