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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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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气 象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工作职能 

      负责组织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对防雷(含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对进入本县的防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对重大雷电(含静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提供雷电灾情报告和雷电灾害防御的决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公开内容
    (一)办理设计审核手续
     1、应提交的资料:
      ①设计说明;②基础防雷平面图;③天面防雷平面图;④均压环接地系统设置图;⑤防雷施工大样图;⑥四置图;⑦立面图;⑧总配电图;⑨防雷产品的说明书及有关证件;⑩规划报建审核书、施工资质书、焊工证(复印件)。
     2、办理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防雷工程验收手续
     1、隐蔽部分的验收:办理开工手续后,工程施工进度在以下环节时,请提前一天通知县防雷所,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测。
      ⑴完成桩基础,开始绑扎承台、地梁钢筋时;
      ⑵完成地梁浇注,开始绑扎柱钢筋时;
      ⑶完成柱的浇注,开始首层板筋绑扎时;
      ⑷每隔1层绑扎板筋时;
      ⑸每次均压环施工或焊接完均压环时;
      ⑹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⑺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
      ⑻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连接时;
      ⑼完成对大楼玻璃幕等大的金属物体的等电位处理时;
      ⑽完成低压配电、供水系统、煤气管道、通信及网络等设施安装时;
      ⑾在安装大楼冷却塔、广告牌等金属物体时。

     2、工程总验收:

      ⑴防雷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县防雷所进行综合质量检测。总验收合格后,由防雷所发给《宁乡县防雷设施合格证》,按标准核收验收费及工本费。
      ⑵建设单位持县防雷所的防雷设施验收资料(合格证)交县质检站作为建设工程总验收的依据之一,并报县城建档案馆备案。

    (三)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手续
      建筑物及附加设施(计算机中心等)的防雷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流程图

                         三、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暂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00]18号、《湖南省建设厅、气象局、防雷减灾办文件》湘建设[2001]第57号、《宁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宁编办[1999]09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宁政办纪[2000]71号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对建筑物及附加设施的防雷设施实施审核、验收、检测等及对进入我县的防雷产品检查等。

                         四、办事期限
      1、县防雷所应在接到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交的防雷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2、县防雷所应在接到建设或施工单位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到达工地进行工程验收,作出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
      3、县防雷所应在接到用户检测申请之日起一日内,选择检测天气,通知用户具体检测时间,对检测情况应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

                         五、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55号文件收费标准,对建筑物及附加设施的防雷设施核收检测费等(收费标准见附件),若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则按新收费标准核收。

     附部分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避雷针(30米以下) 每针 80.00-100.00
       避雷针(31米及以上) 每针 按上标准加收10-40%
       避雷线(顶高30米以下) 每线次 120.00-140.00
       避雷线(顶高31米及以上) 每线次 按上标准加收10-40%
       避雷网 每网次 180.00-240.00
       避雷带(长度50米以下) 每点次 100.00-120.00
       避雷带(长度51米及以上) 每点次 按上标准加收10-40%

                          六、服务承诺

      1、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收费依省级文件执行。而且,在办事中严格遵循"及时到位,优质服务,科学指导"的原则。并认真搞好防雷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及防雷技术指导。
      2、服务热情、周到,做到让群众满意、群众放心。

                        七、咨询服务、投诉电话

    咨询服务电话:7821411
    投 诉 电 话:7820564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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