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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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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工作职能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法规。
     2、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建立人防指挥所。拟制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各种保障计划。
     3、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
     4、搞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
     5、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普及城关地区中小学校人防知识教育。
     6、组建人防专业队伍,平时组织或参加城市重大自然灾害和工业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等。战争空袭时动员和组   织群众采取保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                   二、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
     主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长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审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和应当修建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建。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必须补偿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2、国家、省、市人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及主要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2001年5月26日)。    主要内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5号(2001年8月31日)。
      主要内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和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批准减免。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55号。
      主要内容:(一)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底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二)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新建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故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等面积和当地建筑工程造价收取易地统建费。(四)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新建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易地统建费。(五)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场)、各种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等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码头候船室、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用仓库、民用车库;商业网点门面;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养老院及为残疾人员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征收标准为8/m2。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按单位年工资总额的0.4%征收。

    (4)湘防办联字[2001]1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见附页)

    (5)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拆除、毁坏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湘防办字[1996]148号。
      主要内容:凡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予以补建。补建期限,自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之日算起一年。

    (6)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联字[2001]03号《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通知》。
      主要内容: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决定今年下学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任务安排在市区和各县进行。中学教学对象为初中二年一期在校学生,小学教学对象为五年一期在校学生。市教育局、市人防办负责全市教学的总体安排和检查督促。人防知识教育课本作为学校图书馆(室)必须装备用书,配发至城镇中小学校。

                  三、宁乡县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文件及主要内容

    1、宁乡县人民政府十三届第六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1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会议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加强人防知识教育,提高人防意识,健全人防机构。县财政根据需要解决必要的人防经费。同意按标准收取人防工程维护费,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免交。城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须建设“满堂红”地下室,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批立项时把好关。

    2、中共宁乡县委办公室、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办发[2001]18号《关于明确部分企业实行“一家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7月20日)(见附页)

    3、宁乡县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武装部宁联发[2001]2号《关于做好防空袭预案拟制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见附页)

                  四、宁乡县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办事公开制度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55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办事职责
      县城规划范围内民用建筑的易地统建费和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宁乡县人防办征收。

    3、收费标准
      易地统建费按新建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8元/m2征收。人防公共工程维护费内外资企业统一按单位年工资总额0.4%征收。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征收。

    4、办事程序
      由县人防办向法人单位发送征收通知,各单位接到征收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办理缴款手续;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交款手续的,由县人防办发送《限缴决定书》,在送达之日起60天内未办理交款手续的,由县人防办作为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收费时限
     一般办事时限在《通知》与《限缴决定书》中都有明确规定。各单位交款后,县人防办开具行政性收款收据。
    6、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和管理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我县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存,根据年度计划及时
    拨付使用。

    7、收费纪律
      热情接待,主动服务,依法收费,秉公办事。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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