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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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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工  商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主 要 职 责

     1、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2、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建法行为。
     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4、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5、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6、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7、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9、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0、国家、省、市、县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办理上列事务的一般程序

     1、办理营业执照的一般程序是:申请登记单位备齐所需文件资料后交所在地工商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局登记窗口复核,审核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给营业执照。
     2、合同业务的处理:当事人申请-工商所或县局受理-仲裁调解机构依法调解仲裁。
     3、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省市局查询→向国家局电传→准备相关申报资料(文字或设计图案等)→送省商标事务所转国家局→国家局标准(18个月)并向全国公告(3个月后)→发给商标注册证。
     4、办理经济违法案件:受理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线索后→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报主管领导批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最终处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缴纳罚款。
     5、消费纠纷的调解: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地消委分会受理或调解→县消委调解→调解不成时可转省市消费仲裁中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诉。

                          收 费 标 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开业注册登记收费
      1、企业法人(含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最低款额为50元。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总额收0.8‰。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收0.4‰。
       (3)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每户收取300元。
       (5)筹建企业,每户50元。
       (6)企业法人申请一次性经营,每户/次收取50元。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略)。

    (二)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
     (1)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收取0.8‰。
     (2)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收取0.4‰。
     (3)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三)企业年度检验费每户50元。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
     1、 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
     2、 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10元。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

     1、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
     2、换发营业执照每次20元。
     3、变更登记费每户/次10元。
     4、补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5、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5元。
     6、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每户5元。
     7、执照框架费每户15元。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收费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四、集贸市场管理费
     1、工业品、大牲畜及农副产品收取成交额的0.8%。
     2、其他商品收取成交额的1.6%。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
     2、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六、经济合同仲裁和鉴证收费
     (一)仲裁费
      1、案件受理费最低不少于20元。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并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2100元,并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 。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二)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最低2元,最高3000元。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2‰收取。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按价款或酬金的1‰收取。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8开本(50页),每本4.5元。
      2、16开本(100页),每本6元。
      3、16开本(160页)每本10元。

    七、商标业务收费
      1、受理商标注册费每件1000元。限本类10个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加收一百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每件10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每件10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伯2000元。
      5、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迟延费每件50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每件1500元。
      7、商标评审延期费每件1500元。
      8、变更费每件500元。
      9、出具商标证明费每件100元。
      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每件3000元。
      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每件3000元。
      12、商标异议费每件1000元。
      13、撤销商标费每件1000元。
      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每件500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每件300元。
      16、《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套30元。
      17、《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每证次60元。(两年一次)
      18、《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次70元。(两年一次)

    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本费每证100元。

                         办理期限

      企业、个体私营户从申请登记到办发营业执照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
      合同、商标、消费投诉等均有各自的法定时限。(如消费投诉的处理要求是7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一月内处理毕,特殊情况下不超守3个月)。
      本局继续履行社会的公开承诺,一般情况下在7日内办妥。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当即办理,绝不拖延推诿。

                         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4、《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6、《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指南

    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财务及其他应设立的机构。
     4、有与生产经营相配套,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职工不得少于八人。
     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报告(载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等);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上级同意设立登记的批文(报告申请内容相应的作批复);
     4、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施行的企业章程;
     5、具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证明表及上级任职的批文;
     7、企业人员花名册;
     8、场地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手续或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三、登记受理:由所在地工商所受理、初审、现场勘察、签署受理、调查意见、手续完备后报县局企业登记科审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颁发执照。

    四、注意事项
     1、必须领取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将营业执照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显眼处;
     2、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必须到所在地工商所申报上一年度的年检年审;
     3、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先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4、必须按登记事项依法经营。
     学习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内);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咨询服务型10万、零售型30万、生产、批发型50万);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名称(预先核准),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验资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股东会决议(应载明董事、鉴事、经理姓名、住址、委派选举证明);
     7、董事会决议(决定董事长人选等);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9、住所证明(乡、村的应注明乡、村、地名,城镇的应注明街道、门牌号码);
     10、前置审批手续批文或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三、登记受理:由县工商局登记科室直接受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领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2、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必须到所在地工商所申报上一年度的年检年审;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尤其设立分公司,必须先申请登记领取执照后方可经营;
     4、必须按登记事项依法经营。
     学习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指南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含自然人)自愿组合,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
     2、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万元。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协议书;
     4、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企业章程;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8、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11、前置审批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复印件。

    三、登记受理:由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直接受理登记、注册

    四、注意事项
     1、领取执照后方可正式进行生产经营,并必须将营业执照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显眼处;
     2、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必须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检年审;
     3、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须设立分支机构,应先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领取执照分支机构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必须按登记事项依法经营。
     学习参考法规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含公司)注销业务指南

    一、企业(含公司)下列情况出现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股东会决议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含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注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完结的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并销毁企业印鉴)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指南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或所在地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工商所递交要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申请。领取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地工商所初审后报县局领取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户籍证明;
     3、经营用房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承租协议;
     4、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经营范围中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专项审批文件。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即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1、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二)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投资人的身份证;
     (三)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其他批准文件(有关前置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六、申请合伙企业应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申办合伙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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