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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宁乡分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工作职能

      在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宁乡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其相关的行政规章,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流通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材标准、医院制剂标准和中医饮片炮制规范。
      3、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和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
      4、协助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再评价。
      5、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6、组织指导本县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及其他业务工作。
      7、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违法行为和责任人。
      8、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实施监督检查。
      9、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器械。
      10、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对药品销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11、利用药品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

                        二、公开内容

     (一)、政务公开制度
      1、公开办案程序,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
      2、推行首问、首受责任制;
      3、聘请社会监督员(相当单位:医药、卫生、纠风办、民营企业及人大、政协领导);
      4、推行挂牌上班(胸卡)亮证执法制度;
      5、坚持每月一次案件全文合议制度;
      6、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罚缴分离。

     (二)、《癌证病人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申领程序
      1、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领《供应卡》者,凭县级医疗单位医务科的疾病诊断证明(异地诊治的癌证病人必须经核发《供应卡》所在地的县级医疗单位确诊,并开具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到本局业务科办理《供应卡》申领手续,托人代办的同时交验代办人身份证。
      2、申领《供应卡》者,需交纳工本费和押金。
      3、《供应卡》使用截止后,申领者带原发《供应卡》和押金收据到本局办理退款手续。

                        三、办事依据

      监、帮、促结合优质服务工作规定:药品监督遵循以监督为重点,以法规为依据,以技术为依托,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监管,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服务于医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1、依法管药,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2、支持和保护合法经营,合法企业的权益。
     3、对合法企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药事管理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4、对合法企业的GMP、GSP达标认证,予以指导和帮助。
     5、合法企业在运营中、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误,不能视为违法行为,应先以帮助改正、促进提高,达到完善,屡教不改的,依法处罚。
     6、新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提前介入,现场指导和帮、促,使之尽快合法规范。

                      四、药品送检范围及有关规

      县药品检验所系事业单位,为宁乡医药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质量服务。特别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进行检验和把关。负责完成长沙市药品检验所授权或协调的部分中、西成药的初步检验工作。在取消抽检收费的同时,为适当处理好药品送检收费的有关项目,特作如规定:
      1、厂方向无检验条件的经营使用单位提供的直销产品;
      2、厂方代理商在宁乡首营的新品种;
      3、非法人代理商购进的非本法人企业的药品;
      4、医疗部门未招标采购的质量可疑的药品;
      5、中药材、中药饮片产地不明,真伪难辩、掺杂的品种;
      6、医院制剂年度内未检验的药品;
      7、医院制剂新增品种在试用期的;
      8、涉及功能主治、适应症的保健食品;
      9、异常情况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
      10、已发现质量问题相邻批号的药品;
      11、储存时间较长,接近效期或厂方负责期的药品。

                         五、服务承诺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执法过程中,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如下制度:
      1、从医药、卫生、医院、个体药店、纠风办等相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2、对药品执法人员的监督举报保密,并不得打击报复;
      3、对药品执法人员的监督举报实行调查处理回执制度,在一月内送达调查处理结果、回执;
      4、监督举报可以以电话、文字和口头形式,由局纪检组长登记备案,并调查处理;
      5、接受党政、人大、政府、政协、纪检部门监督,定期召开汇报会;
      6、接受新闻舆论部门监督,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听证会;
      7、社会监督举报事实清楚、确凿的,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六、咨询服务、投诉电话

      举报电话: 7822723

      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7839213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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