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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公文 ]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

  • 省政府部门(单位)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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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建  设  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一、工作职能

    1、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集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全县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招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

    3、负责城镇供水、排水、市政园林绿化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综合开发。

    4、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对工程勘察设计、定额预算、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进行综合管理,组织施工人员搞好岗位  技术培训。

    5、负责建设规费的征收、城建资金的调度以及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6、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公开内容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1、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工程除外)。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a、立项或可研报告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的规划控制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b、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c、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d、结构计算书和计算机软件名称。
      e、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合同履行的主要凭证以及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f、全套施工图文件。
     3、办理程序
      a、建设单位向县建设局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县建设局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政策性审查。
      b、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县建设局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c、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县建设局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
      d、审查报告经县建设局认可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e、由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在主要设计文件及图纸(如封面、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将施工图交付使用,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f、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县建设局将施工图退回原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g、对一般项目,在接到审查申请后20天之内审查完毕,对特级或一级项目在30天内审查完毕,对重大、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5天。
     4、收费标准(中介机构收费)

    序号 工程预算 M (万元)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1 M < 500 1.6 湘价服[2001]167号 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 500 ≤ M < 1000 1.3 湘价服[2001]167号  
    3 1000 ≤ M < 2000 1.1 湘价服[2001]167号  
    4 2000 ≤ M < 3000 1.0 湘价服[2001]167号  
    5 3000 ≤ M < 5000 0.8 湘价服[2001]167号  
    6 M ≥ 5000 0.6 湘价服[2001]167号  

      注:施工图中含有抗震设计内容的工程审查费调整系数:抗震设防6度10层以下为1.05;6度10层以上和7度10层以下为1.10;7度10层以上为1.15;超限高层为1.30。
     5、处罚办法和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1、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开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a、已经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图的政策性、技术性审查已完成
     3、招标程序                                              a、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b、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c、招标工程信息发布
      d、投标单位投标报名
      e、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f、招标申请的报批
      g、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h、发放招标文件
      i、勘察现场
      j、招标答疑会
      k、投标书的编制
      l、标底的编制
      m、投标书的递交与封存
      n、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o、随机抽选评委
      p、开标预备会
      q、开标、评标、定标
      r、签发中标通知书
      s、签订合同
      t、办理施工许可证
     4、处罚办法和依据
      《招标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招标程序

                        三、服务承诺

     1、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周到,依法解释,依规指导,赠送办事告知,做好服务。
     2、公开程序,挂牌上岗,坚持集体审批,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3、限期答复,限时办理,凡报送的各类建设项目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一律在15日内予以答复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限的除外)。
     4、公开收费项目,公布收费标准,坚持亮证收款,亮卡收费。
     5、违背承诺,坚决按国务院281号令接受处罚,依法赔偿,依法追究责任,并在7日内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咨询服务、投诉电话

     服务承诺监督电话:       7821536

     工程报建报监招投标咨询电话:  7821302

     工程质量监督咨询电话:     7823633

     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7823969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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