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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乡 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宁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 务 公 开 指 南 

     


    宁乡县城市管理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城市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县直单位参与城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检查、指导乡镇的集镇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维护县城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城区内洗车场、户外摊点设置的审批。
    5、负责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和营运秩序的管理,负责城市出租车市场的整治,负责城市公交车线路审批、站点设置。
    6、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场地的规划,并负责实施。
    7、负责局机关的管理和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管局属单位固有资产。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获得有效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范围进行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公共客运和摩托车营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许可项目

    1、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宁乡县人民政府集中行政处罚权移交文本建设部分;
    3、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国务院101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5、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6、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7、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8、 关闭、拆除闲置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9、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许可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0、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长沙市公共客运条例》;
    11、 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长沙市公共客运条例》;
    12、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长沙市公共客运条例》;
    13、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14、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服务承诺

    1、 热情服务,文明服语,礼貌待人;
    2、 公开办事,公正执法,公平处理;
    3、 提升自我,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 恪尽职守,自强素质,廉洁自律;
    5、 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监督电话:7839110)。



     

    主办:宁乡县人民政府  承办:宁乡县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8980927  传真:0731-8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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