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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访人须知
一、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畅通信访渠道。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个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必须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上访,讲究文明,注意卫生,自觉维护上访秩序和接待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人员所带文字材料、信件、证件和其它财物自行妥善保管,食宿、路费一律自理。 |